大葉大學招生考試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本校因蒐集、處理及利用考試測驗受試者及研究用試卷受試者部分個人資料,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 8 條及第 9 條規定,向您為以下內容之告知,敬請詳細審閱(倘您未滿 18 歲,下列內容請併向您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告知):
一、機構名稱:大葉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二、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
基於辦理本校各類入學招生考試及測驗服務之相關試務(134註),包含公示姓名榜單、提供考試成績、招生、錄取、分發、證明、報到及查驗等,使用之資(通)訊服務(135)、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6)、教育研究及統計研究分析(157)、學(員)生資料管理(158)、學術研究(159)及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3)等完成本校各類入學考試必要工作或經您同意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蒐集方式及來源:
(一)您直接報名或透過集體報名單位進行團體報名而取得您之個人資料。
(二)您透過專業機構(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大學考試入學分發委員、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與技專校院招生委員會聯合會等)及學校單位(大學與高中職)報名而取得您之個人資料。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
本校所蒐集受試者之個人資料分為基本資料及個資法第 6 條規定之特種個資:
(一)基本資料:識別個人者(C001
註)、識別財務者(C002)、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003)、個人
描述(C011)、移民情形(C033)之居留證、休閒活動及興趣(C035)、學校紀錄(C051)、資格或紀錄(C052)、應考人紀錄(C057)、種族或血統來源(C113 )等個人資料類別,內容包括 姓名、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或護照號碼、生日、相片、性別、教育資料、緊急聯絡
人、住址、電子郵遞地址、聯絡資訊、轉帳帳戶、低收入戶資料、中低收入戶、族別資料等。
(二)特種個資:除上開基本資料外,若您申請特殊應考服務(身心障礙、突發傷病等),另需提供健康紀錄(C111)及含有特種個資之應考人紀錄(C057)。
五、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
(一)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除法令或中央事業主管單位另有規定個人資料保存期限外,以上開蒐集目的完成所需之期間為利用期間。
(二)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台灣地區(包括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考(分)區所在地區或經您同意或授權處理、利用之地區。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為達成上開蒐集目的,本校就您個資之利用對象包括本校、受測者所屬單位、本校之委外單位及相關合作單位(包含考分區協辦學校、集體報名單位、錄取或已受理受試者報名之招生單位、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及所屬委員會、大學術科考試委員會聯合會、教育部或其他學術研究機構等)等。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本校將以寄送書面、電子郵件、簡訊、電話及其他必要方式完成試務作業、測驗結果與相關資訊之發送通知、提供合作單位進行試務、錄取、分發、報到、查驗、註冊、入學生管理等作業、個資當事人之聯絡及基於試務公信的必要揭露與學術研究及其他列於上開蒐集目的之事項。
六、如您未能或拒絕提供正確完整之個人資料,可能導致您無法進行測驗報名、緊急事件無法聯繫、測驗結果無法送達等,影響受試者測驗、後續試務、接受測驗服務、測驗結果解釋與諮詢服務之權益。
七、您得依個資法規定,就您提供予本校之個人資料,持雙證件正本(其中之一須為國民身分證)或依本校規定程序,向本校以書面方式請求行使下列權利,本校將依個資法規定辦理,惟若本校依法有保存、保密與確保資料完整性之義務時,則不在此限: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製給複製本。
(三)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行使製給複製本之請求,得依本校規定酌收費用;另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個人資料之請求,不得妨礙本校依法所負之義務。
八、本校得依法令規定、主管機關、檢警調或司法機關依法所為之要求,將您提供之個人資料提供予相關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
九、本校部分網站會記錄使用者連線設備的 IP 位址、使用時間,此記錄僅作為本校管理使用及增進網站服務的參考。
註、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參閱網址如右: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956